随着“中国佛教”事业的发展,全国各地涌现了很多佛教弟子自发组织的护生放生小组,这些小组定期组织居士信众放生。佛教放生的本意是好的,但越来越多的放生活动是在缺乏指导、缺乏对动物基本生存条件的认知、缺乏科学的放生知识的情况下,一味地追求形式、追求功德、甚至追求热闹,导致很多的放生行为最后变成杀生。
我们先来看看下面这些报道:
1、千龙网05年1月14日:植物园放生鸟死一片。死因:冻死和被人打死;
2、2005年11月01日南方日报记者:白云区麓湖路白云仙馆附近放生万只麻雀,结果至昨日止死了8000多只,死亡率高达90%;
3、2006-02-27北京竞报见习记者朱燕摄影报道:宋庆龄故居附近的冰面上浮起了30多只死甲鱼,还有少量其他鱼。”在附近晨练的付先生说,每逢初一、十五就有一些信佛的人自己买了甲鱼、鲤鱼之类的在后海“放生”。关于甲鱼死因,延庆水产养殖厂的技术员李先生说,甲鱼有晒背的习性和浮出水面呼吸的特征,但是后海整个冰面冻上,甲鱼没有透气的地方,只能闷死;
4、信报在3月25日大标题报道:停车场放生麻雀踩死不少,剩下的麻雀成了村民盘中餐。这是发生在延庆一个景区的事情;
5、06年5月23日,《北京晚报》报道,通化市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的工作人员经历了一场“大战”,因为有人不当放生,导致500条蛇大闹居民区;
6、不久前,有人在厦门大学水库边靠山的小道两旁,发现横陈着数百只麻雀的尸体。起初,管理人员怀疑这些麻雀是被毒死的,解剖了才发现,麻雀的胃里除了沙子什么都没有,腹部非常瘦,内脏外观都很正常,这些麻雀都是饿死的。(《厦门晚报》);
7、直到最近的八大处惨案: 3月8日早晨中央二套第一时间报道,北京八大处的山上各类鸟儿的尸体随处可见,据报道,是因为一些同修元宵节那天放生造成的,一些鸟本来被关在笼中已多日,身体极度虚弱,被放出时又赶上华北下大雪,无处觅食,导致鸟儿饥饿寒冷而死;
我相信,所有参加过放生的佛教弟子们在看到这些血的教训时,都会为之痛心不已。而这样的例子,在全国各地不胜枚举。这些行为难道就是佛教弟子要行的放生吗?越来越多的人士开始对这种放生活动进行指责。为了放生而放生,不以科学的方式进行如法的放生,是导致这些惨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而与此同时,放生市场不断扩大和放生活动的规律化也直接催生了放生行为的商业化,产供销一条龙的服务甚至催生了不少职业“放生人”。正是因为有“放生”这个市场存在,所以就有人以此为业:你们想放什么,我就去逮什么。有人需要鸟来放生,便有人使尽一切手段去捉鸟。由放生而捕捉,再放生而再捕捉导致的恶性循环,使得今天的放生活动百病丛生,积弊难除。在很多放生活动中,都存在提前预定、按时送货、保证数量等全方位的服务。
国内不少放生组大量订购野生鸟类,少则千只多则万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买卖如此大量的野生鸟类,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法,放生的信众为何不向当地执法部门举报查处?
如果放生者只顾追求自己的功德,而使放生流于形式化,甚至促进非法捕捉、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那么这种放生行为导致的后果已经不是在放生,而是在杀生了。
一些地方已经形成了这样的放生怪圈:放生组「订货」→捕抓者捕捉野鸟→收集处→大型鸟店→小型鸟店→放生者→放到野外→再度被捕捉;抓鸟人张网抓鸟,再供应放生组「放生」,整个过程中死伤无数!这样的放生行为,不仅没有「功德」,而且是在「造业」!
一些鸟贩子更不讳言的说:「你放有你放的功德,鸟被抓或死亡,都是他的业障!」虽有部份鸟贩子表示,抓鸟人及鸟店都有共识,在野鸟繁殖期不抓鸟,但访查发现,大部分店家根本没有遵守这所谓的共识,这家不卖别家会卖,无论任何时候,放生者绝对不怕买不到放生物,只要你出得起钱。
商业化放生活动的危害如下:
1. 商人为供应放生之需,常不择手段滥捕野鸟、海龟等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大量死亡,加速野生动物的灭绝。「放生」行为只有加速「猎捕」行为。
2.「放生」后的动物,离开原来的生长环境,常因适应不良而死亡;侥幸不死者,常造成放生地环境改变或生态上的不利影响,间接影响当地原有物种的生存。
3.商人及猎人有「捉放曹」的现象,将放生的野生动物捉回,再度卖给其他人「放生」的重复伤害与欺诈行为,践踏放生的本意。
4.在前述恶性循环中,放生人、寺院及野生动物都是牺牲者,都是输家,只有非法商人才是赢家,赚了大钱。
佛教信众的盲从是中国佛教事业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本来佛教是开启人智慧的教育,但是太多的学佛之人却是抱着极其功利的思想来信佛拜佛,甚至是抱着和佛菩萨做买卖的心态来信佛:我初一来给你上香,你就得保佑我全家身体健康(上香如果比上保险还保险,保险公司趁早都关门算了);我给你上香,你得保佑我今年能挣大钱(佛菩萨每月还得给你发工资?);我为了自己和家人身体好,所以我就去放生(这叫拿动物命换自己命)……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放生也有技术问题。
自己偷着买了活物,放到适合它生存的环境里。是爱护动物,爱护生命的表现。值得学习。
但是有些人不然。大搞仪式,“做秀”。结果有的动物在搞仪式的过程里死去。这就是直接杀生!然后他们还说死去的动物受到了佛菩萨的加持,是很幸福的。根本就是胡说八道!
还有的人,大肆花钱放生,不问品种和体质。结果造成别人为了赚他放生的钱而大肆捕捉动物。这个过程也会造成很多动物死亡。这也是花钱间接杀生。
还有的人,不问动物的生存环境,随意放生。结果破坏了生态平衡,造成外来物种入侵。放了一小群,灭绝了若干种。这是大罪过。
还有把动物放生到不适宜的环境当中,间接杀生。比如画眉鸟和金丝雀,在北方的鸟笼里能活好几年。放生之后却过不了冬天。
所以说, 无知、愚昧的、作秀的慈悲是假慈悲。
台湾第一份放生现象调查报告出炉 保育团体呼吁修法纳入管制
台湾人藉由「放生」做功德的习俗由来以久,然而,放生活动可能衍生的外来种入侵、食物链遭破坏、杂交种产生、基因及生物相改变,人为加速动物非自然散布等问题,也引起生态保育方面的疑虑。保育团体上周五(17日)召开记者会,公布《全台宗教团体放生现象调查报告》及纪录影片,将全台宗教团体商业化的放生活动摊在阳光下,让社会大众共同探讨其严重性,并藉此呼吁政府修法予以管制。
「台湾动物社会研究会」与「高雄市教师会生态教育中心」自2003年3月至2004年8月,共费时一年半,访查了全台2,544个佛教、道教、密教及各地念佛会等寺庙或宗教团体,始完成这份堪称台湾第一份针对宗教界放生现象的完整报告。
台湾动物社会研究会指出,日前中研院多位学者便严重提出警告,台湾外来种生物入侵的问题,其严重程度已必须被当作生物战来应对。显现放生所附带衍生的外来种问题,必须严肃对待。
根据报告,访查的2,544个宗教团体中,有效访谈数为2,007个,而实际从事放生的团体为483个,约占25%。未从事放生的团体有1,524个,占76%,显示大多数的宗教团体并未从事放生。但由於仍有将近1/4的团体不断的、大量的放生,其情况与影响相当严重。
访查报告指出,将近500家寺庙定期或不定期的放生地点可说遍及全台湾,包括山林、河川溪流、湖泊、海岸、沿海、港边、水库、高尔夫球场、公园等,而许多团体的放生地点更远及中国。放生物种种类繁多,包括鸟类、鱼类、虾蟹类、爬虫类、两栖类,甚至还有昆虫类的蟋蟀、棘皮动物海胆、环节动物蚯蚓、软体动物章鱼,以及哺乳动物牛、梅花鹿、水鹿、兔子,禽鸟类鸡、鸭、鹅、孔雀、鸵鸟,乃至灵长类的猴子等等。
而放生数量,基本上是大型动物以只计,禽鸟类以「笼」计,而水族动物则是「称斤论两」难以计数。放生的金额,由於绝大多数寺庙不愿对外公开,总额难以精确估计。不过,根据访查报告,以南投县一间寺庙为例,其平均每月放生金额高达百万以上。保守估计,全台寺庙每年放生金额至少在2亿元以上,而各种动物则超过2亿只!
报告中更详细整理从事放生活动者所强调的「放生动机」及「所认定的效益」与「感应事迹」。许多放生团体在「鼓励」民众从事放生时,往往强调「功德」与「消除业障」,甚至不断强调「神迹」、「奇效」。例如北部某放生团体就表示:「放生功德很大,但放生金额最好不要太少,钱多一点『会比较有效』,像之前有一位民众是『躺著』(意指重病在床)一起出去放生,放生完后就『站著』回来了,因为他放的金额很大,立刻就有了效果。」
不过,虽然有将近1/4的寺庙从事放生,但是反对放生的寺庙也不少,这些寺庙大都直接投入推广素食、环保或野生动物栖息地保育的工作,反而比放生更能达到减少动物杀戮的目的。
动物社会研究会指出,「集团化、商业化、大量化」的放生活动,实质上对减少「肉食者」的影响效果有限,市场上供应宰杀的动物物种和数量不会因「放生」而减少,反而因为放生行为,而增加了动物的牺牲--包括因为放生而直接从野外猎捕、对生态平衡的破坏;因为放生而增加饲养繁殖的数量;动物在运输、搬运\途中常造成紧迫与伤亡的痛苦……等等。因此,他们呼吁宗教团体「放下残酷的慈悲」,别再从事错误的放生。
另外,保育团体也指出,现有的法律规范无法有效管理此类的放生活动。因为从法律面上,「集团化、商业化、大量化」的放生,实务上尚难认定行为人与所放动物具有「饲养或管领关系」,因此较难视同「个人弃养」或「非法释放」,而受现行动物保护法与野生动物保育法规范。
保育团体主张,主管机关则应主动推动修法,将现行关於弃养及非法释放的规定「准用」到放生。例如在动保法不得弃养规定及野保法不得非法释放规定之后,加入「前项规定於放生行为准用之,但基於野生动物急难救助而适当者或基於学术目的而复育放流者,不在此限」等条款。
然此一模式系事后补救的「取缔」行动,若从事前防范与把关著手,可修法加入「程序审查」,不论概念上放生是否为弃养、非法释放,只要实际行为或是名目上可称为「放生」,就要事前经过特定委员会的审查。审查的委员会可以是动物保护委员会与野生动物保育谘询委员会的结合,而审查的范围则包括许可要件、物种来源、生态影响评估、动物福利等等与动物保护、生态保育有关之事项。 |